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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4 10:00    信息来源:法规科

  • 常发改法规处理决定〔2023〕145号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湖南武陵缘整体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红军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桃花源路常德华邦国际2栋1217室

    电话:0736-7837808

    被投诉人1: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屈贵顺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紫菱路1988号

    电话:0736-7893888

    被投诉人2: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俊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6栋天鉴大厦101房

    电话:159******3993

    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异地新建一二期窗帘、围帘采购及安装项目于2023年2月21日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2023年3月1日,该项目进行第一次复评;2023年3月17日,该项目进行第二次复评。该项目招标人为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招标代理机构为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鉴公司”)。2023年3月21日投标人湖南武陵缘整体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陵缘公司”)对该项目提出质疑,2023年3月23日中医院对质疑进行回复,武陵缘公司对中医院的回复不满意,于3月24日向我委投诉,我委于3月24日受理,依法进行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一、投诉的主要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

    1.该项目复评程序不合法,复评中评分不公正。第二标段(第二次复评)主观技术分值修改过大,武陵缘公司技术评分降了12.16分,而常德建元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公司”)加了0.4分,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怀疑采购方、招标代理方和建元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和串标行为;并且建元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中标记录表明该公司不是从事布艺行业的企业,但其技术评分却高达37.36分(满分40分),该公司的业绩评分及其他证明文件是否涉嫌造假。

    2.武陵缘公司报价远低于建元公司,评标后不选择报价明显优势的武陵缘公司而选择没有从业经验的建元公司,有悖择优择低选择的常理。怀疑招标人与建元公司存在无法解释的利益关系。

    3.中标候选人公示程序和时间节点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代理机构在2月21日评标结束后,2月27日才公示中标候选人,超出法定期限。

    (二)投诉请求主张

    1.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的两次复评涉嫌违法,请求撤销复评结果维持原评标结果。

    2.请求相关监管部门调查,调看三次评分过程中的监控录音录像,调看武陵缘公司与建元公司的投标文件,对建元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和合同业绩审查真伪,对武陵缘公司和建元公司的整体设计方案请业内专家作比对评价并公开打分,请建元公司法人代表与武陵缘法人代表口述各自施工方案的合理性。

    3.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并相应处罚,维护法律尊严。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1.被投诉人中医院的陈述答辩:代理机构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有效证据,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组织第一次复评,复评结果出来后监督部门对复评结果提出异议,组织第二次复评。对于复评时主观分值修改过大,我们仅提出异议,最终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的。我单位与建元公司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2.被投诉人天鉴公司的陈述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因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每周五下午为系统维护时间,所以我公司2023年2月27日才发布中标候选公示。并非是在2月24日上午之前必须发出,只要是在3个法定工作时间前发布是符合法定时间的。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投诉人向我委投诉后,我委经过调查,认定以下事实:

    (一)关于投诉事项1

    该项目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经复核发现评标专家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审有误,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第一次复评,复评结果出来后监督部门对复评结果提出异议,组织第二次复评。复评程序合法合规。

    经调查,建元公司是作为代理商进行投标,建元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企业综合实力和业绩均是制造商的,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企业综合实力和业绩未计分。对于主观技术分修改,第二次复评评标委员会已书面说明理由。尚未发现评标委员会与建元公司存在利益关系。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调查,该项目是采用综合评估法1,评分由商务、技术、报价三部分组成,分别占比20%、40%、40%,价格因素只占全部分值的40%,不是唯一评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项目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建元公司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报价在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符合条款(一)的情形。尚未发现招标人与建元公司存在利益关系。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调查,该项目于2023年2月21日评标结束,于2月27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常德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项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对湖南武陵缘整体装饰有限公司的投诉不予支持。投诉事项3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拟对天鉴公司及项目负责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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